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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业区域

  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第二十五条和《公证程序规则》第十三条的规定,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。


    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,可以向住所地、经常居住地、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。

 
   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,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;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、声明、赠与、遗嘱的公证,可以适用前款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