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 > 业务办理 > 办证指南 
网站搜索
网上服务
办证指南

继承公证所需资料(广州居民)

时间   2016-03-18   浏览量   12628次

    一般继承:

    一、村(居)委证明(被继承人)

       1、被继承人于何时死亡;

       2、被继承人的父母情况(已故的需注明死亡时间—未能查明具体死亡日期的可表述年份或者年代或者是否先于其死亡);

       3、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(有几段婚姻,配偶是谁);

       4、被继承人的子女(含养子女、继子女、亲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。有已故子女的,也需列明)共有几人,分别列明。


    二、房屋所有权证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、国有土地使用证、房地产权证等(若有其他财产建议带齐产权证明一并办理);


    三、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带身份证、户口簿(香港居民的带身份证、回乡证,外国公民带护照)本人到场;


    四、若不懂签名字,按身份证的名字刻私章。

代位继承(被继承人的子女已故):

    一、村(居)委证明(被继承人)——参考一般继承 

    二、村(居)委证明(被继承人已故子女)的配偶、子女情况。


    转继承(被继承人的父母后于被继承人死亡):

    一、村(居)委证明(被继承人)——参考一般继承 

    二、村(居)委证明(被继承人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是否先于其死亡,被继承人兄弟姐妹情况,共有何人,分别列明)

    兄弟姐妹有已故的,需证明已故兄弟姐妹的配偶、子女情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