继承公证所需资料(广州居民)
一般继承:
一、村(居)委证明(被继承人)
1、被继承人于何时死亡;
2、被继承人的父母情况(已故的需注明死亡时间—未能查明具体死亡日期的可表述年份或者年代或者是否先于其死亡);
3、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(有几段婚姻,配偶是谁);
4、被继承人的子女(含养子女、继子女、亲生子女、非婚生子女。有已故子女的,也需列明)共有几人,分别列明。
二、房屋所有权证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、国有土地使用证、房地产权证等(若有其他财产建议带齐产权证明一并办理);
三、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带身份证、户口簿(香港居民的带身份证、回乡证,外国公民带护照)本人到场;
四、若不懂签名字,按身份证的名字刻私章。
代位继承(被继承人的子女已故):
一、村(居)委证明(被继承人)——参考一般继承
二、村(居)委证明(被继承人已故子女)的配偶、子女情况。
转继承(被继承人的父母后于被继承人死亡):
一、村(居)委证明(被继承人)——参考一般继承
二、村(居)委证明(被继承人的祖父母、外祖父母是否先于其死亡,被继承人兄弟姐妹情况,共有何人,分别列明)
兄弟姐妹有已故的,需证明已故兄弟姐妹的配偶、子女情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