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番禺公证处人员清廉服务规定

时间   2015-12-17   浏览量   3668次

为提高我处公证人员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,促使公证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切实保持清廉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》和司法部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公证人员应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,不折不扣地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程序办理公证事务,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。
二、公证人员必须具备重事实、依法规、讲文明、有礼貌、遵制度、守纪律、拒腐蚀、永不沾的良好职业道德。
三、应实行并坚持"三公开"、"一监督"制度,即办证程序公开、收费标准公开、清廉制度公开;公证人员实行挂牌服务,自觉接受群众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督。
四、由专人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公证及相关费用,严禁公证员自行收费。减少或免除收费须经主任或副主任审查批准。
五、必须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管理经费开支,及时缴纳规定的税、费。
五、公证人员必须忠实履行职务,严格按照办证程序完成出证工作,不得私自办证;不得违法办"人情证"、"关系证";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、馈赠;不得向当事人索取钱物或谋取其他利益。
六、应遵守上级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制定的各项规定与自律条款。严禁采用擅自降低收费标准或以"协办费"、"劳务费"名义支付回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。
七、公证人员在办证或协助办证过程中,有下列行为之一,尚未构成犯罪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政纪处分;触犯刑律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:
1、贪污、索贿、受贿的;
2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;
3、为谋取私利出具假证的;
4、为谋取私利或其他原因给违法或规避法律的行为出错证的;
5、为谋取私利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;
6、偷盖公证处公章私自出证的;
7、其他损害国家利益、集体利益和非法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。
八、办理涉外公证必须严格执行《涉外人员守则》及有关规定,违者从重处罚。